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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基本知識
1、什么是農民專業合作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義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這一定義包含三方面的內容:第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第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組成;第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性質和功能是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同時,該法還從服務對象和服務內容角度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邊界,即:“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農民朋友還可以把農民專業合作社簡略地理解為“遵循合作社原則的企業”。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合作社是企業;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業,有著自身的特點,這個特點就是遵循合作社的原則。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宗旨是什么?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堅持以服務成員為宗旨,就要求合作社在對成員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不以營利為目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合作社對成員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對外仍是以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在這一點上,合作社與公司沒有差別。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有實現盈余最大化,才能實現合作社的進一步發展,也才能更好地實現成員的互助互利。
3、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堅持哪些基本原則?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1)成員以農民為主體;(2)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上述五項基本原則貫穿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各項規定之中。也就是說,只有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各項規定興辦合作社,才能算得上是堅持了合作社原則,合作社才能實現健康發展。
4、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家庭承包經營是什么樣的關系?
農民專業合作社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農民參加專業合作社,每個農戶還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營主體,土地家庭承包關系不變,對家庭個人財產的處置權更沒有變,不僅沒有削弱家庭承包經營制度,而且可以進一步發揮家庭承包經營的潛力。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成員的生產、生活需要,建設一些統一的基礎設施和企業項目。有的農民形象地概括說,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生產在家,服務在社"。具體說,就是生產上的事情由農戶家庭自主解決,與之相關的各項服務活動則由合作社幫助辦理。
5、農民專業合作社與相關組織有哪些區別?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村“兩委”(村黨委、總支、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行業協會等相關組織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村“兩委”的顯著區別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經濟組織,而村“兩委”都不是經濟組織。正確處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村“兩委”的關系,需要按照黨政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做到各司其職。村“兩委”要在尊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主權、不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承擔起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職責,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遇到的困難。成立黨組織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其生產經營與管理仍由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黨組織主要是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部和群眾,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產品行業協會、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的顯著區別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經營性實體,在工商部門登記,而農產品行業協會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不是經營性實體,屬于社團法人,在民政部門登記。
6、農民專業合作社能給農民帶來哪些好處?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戶生產的產品不是為了自食自用,而是為了在市場上銷售。這就產生了千家萬戶生產與千變萬化市場之間的銜接問題。即便是國外經營規模較大的家庭農場,僅靠自己的力量,要搞好產品加工、貯藏、銷售等各個環節也是有困難的,于是很自然地就產生了聯合起來成立合作社的要求。這些由成員自愿組成自我服務的合作社,與公司有著本質的區別。雖然公司也能對農民提供服務,但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市場一但變化,公司首先保護自身的利益。而合作社是成員自己的組織,成員通過自我聯合、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興辦合作社,來創品牌、建基地、搞加工、促銷售,既可以充分發揮家庭承包經營的潛力,又可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使入社農戶真正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簡單地說,就是通過農民之間的互助合作,可以獲得“1+1>2”的效果。這是農民積極參加和發展合作社的根本原因。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與登記
7、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有哪些程序?
首先,要做好精心細致的籌備工作,包括進行成立合作社和主導產業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發動農民參加、籌集資金、起草章程;其次,在精心細致籌備的基礎上,召開設立大會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第三,在登記獲得批準后,農民專業合作社就可以按照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業務范圍,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8、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業務如何確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業務的范圍,不僅要寫入章程,而且也要由工商部門登記予以確認。
合作社要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前提下,根據成員生產發展的需要,結合本社實際發展情況,確定經營服務的內容,并逐步擴展合作社對成員服務的功能。一般來說,合作社最主要的生產經營業務有:農業生產經營中的技術培訓、新品種引進,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貯藏、運輸與銷售服務,產品加工增值,信息服務等。
盡管農民專業合作社可從事的經營業務較廣泛,但具體到某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確定生產經營業務時,需要注意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從事專業化生產的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否實現發展,關鍵是所確定的生產經營業務是否符合成員的需要,是否可以發揮當地自然、經濟、社會等方面的優勢。
9、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目標如何確定?
一般來說,農民專業合作社包括經濟和社會兩個方面的發展目標。經濟目標以為成員提供技術、信息、農產品銷售、生產資料購買以及資金等服務為手段,促進成員生產的發展,提高成員的經濟收入。社會目標是在經濟目標的基礎上,追求合作社的理念和價值,實現社會公正與共同致富,這是合作社的可貴特質。農民從合作社切實可行的發展目標中,可以看到興辦合作社給自己帶來的好處,才會考慮是否加入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目標和生產經營業務,不能憑一時的熱情和主觀愿望來確定,而是需要進行可行性分析,從實際出發,根據各種外部經濟環境條件、成員需要和發展的可能等因素來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互助性特點,決定了它的發展目標和生產經營業務必須由成員來共同確定。
10、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如何確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是指合作社用以相互區別的固定稱呼,是合作社人格特定化的標志,是合作社設立、登記并開展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一般來說,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可以由地域、字號、產品、“專業合作社”字樣依次組成。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享有名稱權,并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名稱受到相關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相同。
11、農民專業合作社住所如何確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是指法律上確認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經營場所。住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的事項之一,合作社變更住所,也必須辦理變更登記。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其住所可以是專門的場所,也可以是某個成員的家庭住址,這也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特征和服務內容所決定的。合作社的住所應當在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
12、如何發動農民入社?
組織和發動農民入社,是設立合作社的重要工作。在發動農民加入合作社時,一方面,要通過認真學習《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正確認識什么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讓農民了解參加合作社會有什么好處;另一方面,還要宣傳成為合作社成員的條件及權利、義務。通過這些工作,使農民對合作社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和心理準備,并通過自己的判斷,自主做出是否加入合作社的決定。也只有這樣,合作社的發展才會有一個良好的開端。
13、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什么要制定章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是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條件下,由全體成員制定的,并由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的制定是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必務條件和必經程序。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是其自治特征的重要體現,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行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首先,章程規定了某個合作社的具體制度,這些制度不僅涉及每個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更是決定了一個合作社是否能夠生存和實現發展這一重大問題。其次,章程有公示作用,有利于債權人、社會公眾、政府等利益相關方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了解,有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外界的監督和服務。第三,制定章程和按照章程興辦合作社是合作社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的一項重要依據。因此,制定好章程,并按照章程辦事,是辦好一個合作社的關鍵。
14、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至少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名稱和住所;(2)業務范圍;(3)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員的權利和義務;(5)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6)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7)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10)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11)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把能由章程規定的事項都交給章程來規定,充分體現了讓農民在發展專業合作社中自主自治的原則,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較大的空間。在農民專業合作社運作的實踐中,還會遇到一些事項,《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沒有對其做出具體規定,或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為實現合作社運作的制度化,對法律法規沒有做出具體規定的事項,合作社也應當根據自身需要,在章程中做出相應的規定。同時,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還會遇到許多新的問題,也需要通過章程做出規定,不斷完善相關制度。章程中對這些內容進行規定,能夠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具體制度更加完善,這也是落實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重要體現。
15、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2007年6月29日,農業部頒布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凡是辦得好的合作社,都是因為有一個符合實際的好的章程,并堅持按照章程的規定辦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可以因為產業不同、產品不同、地區不同而有所差異。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時,在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同時,還需從本社實際出發,并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章程的制定要遵守法律法規。如果章程的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矛盾,則章程無效,不僅如此,還會給合作社的發展、成員的利益帶來負面影響。
其次,章程的制定必須充分發揚民主,由主體成員共同討論形成。章程應當是全體設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制定過程中,每個設立人必須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每條每款必須取得一致。只有充分發揚民主制定出來的章程,才能對每個成員起到約束作用,才能很好地得到遵循,也才能調動各方面參與合作社的管理與發展的積極性。
第三,章程的內容要力求完善。合作社如何設立,設立后如何運作,如何實現民主管理,該規定的事項應盡量規定,這樣,才可以在出現問題后有章可循,防止一個人說了算的現象發生。強調合作社章程的完善,并不是強調章程要事無巨細地做出規定,而是就重大事項進行原則性規定。同時,章程要完善也有一個過程,可以在發展中逐步完善。
第四,章程的制定修改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為保證章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章程要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為保障全體設立人在對章程認可上的真實性,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每個設立人在章程上簽名、蓋章。章程在合作社的存續期內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是可以逐步完善的,但是,修改章程要經由成員大會做出修改章程的決議。
16、如何貫徹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章程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制定的重要的規范性文件,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基本準則的規定,對理事長、理事會成員、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等合作社的所有成員都具有約束力,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合作社的章程一般是原則性規定。在合作社的興辦過程中,還可以根據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若干個專項管理制度,對某個方面的事項做出具體規定,進而把章程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和落到實處。一般而言,合作社可以制定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議事規則,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勞動人事制度,產品購銷制度,產品質量安全制度,集體資產管理和使用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專項制度。這些制度的制定,有的需要由理事會研究決定,有的還需要成員大會研究通過,并向成員公示,以便成員監督執行。
需要指出的是,章程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部規章,其效力僅限于本社和相關當事人。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業規范,由農民專業合作社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當出現違反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就由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行解決。
17、農民專業合作社如何召開設立大會?
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參加。設立人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召開設立大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關于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程序方面的規定。如果沒有依法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農民專業合作社就不能正式成立。
設立大會作為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會議,其法定職權包括:第一,通過合作社章程,即應由全體設立人一致同意通過;第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第三,審議其他重要事項。
18、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什么必須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取得法人地位不僅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的前提,也是其合法權益得以保護的基礎。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注冊登記并取得法人資格后,即獲得了法律認可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從而具備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在日常運行中,依法以自己的名義登記財產(如申請自己的名號、商標或者專利)、從事經濟活動(與其他市場主體訂立合同)、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并且可以依法享受國家對合作社的財政、金融、稅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19、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法人資格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要依法取得合作社法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有五名以上符合該法規定的成員;二是有符合該法規定的章程;三是有符合該法規定的組織機構;四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五是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護。
20、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對債務承擔什么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義對外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合作社的權責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員的責任。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合作社用以對外承擔責任的獨立財產,包括成員的出資、公共累積、政府扶持的資金和社會捐助。
盡管合作社的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員的責任,但成員對合作社債務也承擔責任?!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對合作社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除了成員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外,成員不再對合作社債務承擔其他的清償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責任制度的明確,可以消除成員與合作社之間不必要的權債糾紛,成員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務。同時可以保障交易對象的利益,交易雙方不必擔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責任承擔能力,也不用擔心需要直接面對眾多單個成員進行談判的高成本支出。
21、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到哪個部門登記?
2007年5月28日,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國務院頒布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22、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設立登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包括:(1)登記申請書;(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5)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6)住所使用證明;(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交的出資清單,只要有出資成員簽名、蓋章即可,無需其他機構的驗資證明。
上述材料準備好后,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設立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各種文件符合法定要求就會受理登記。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各種文件材料屬實、符合法定要求,就會及時向設立申請人頒發證明,并將證明以及登記的有關情況作周知性的公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則會收到來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不予登記通知書。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還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工作,在登記機關受理之后的20日內必須辦理完畢。20個工作日的期限規定,也適用于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等。地方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機關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時,不收取費用。
23、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什么情況下辦理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變更登記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法定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進行的依法登記?!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統一規定了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法定事項,主要有:經成員大會法定人數表決,對合作社章程進行修改的;成員及成員出資情況發生變動的;法定代表人、理事變更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地變更的;法律法規定的其他情況發生變化的。變更登記也要按照申請、受理、審核、發證、公告等法律程序進行。
注銷登記就是申請取消原來登記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及其相關法律文件等的登記。注銷登記一般發生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時,也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24、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應具備什么條件?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成員的資格做出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
在堅持成員以農民為主體的原則下,允許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的公司、科研院所、推廣機構、科技協會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這樣,既可以增強合作社的經濟實力,提高經營水平,又可以使各種組織通過合作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實現雙贏。
25、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有哪些權利?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的權利包括:(1)參加成員大會,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參與合作社的民主管理;(2)利用合作社提供的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5)退社自由;(6)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成員加入合作社后,應當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
26、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有哪些義務?
成員加入合作社后,在依照法律和章程規定行使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義務。這是因為,只有成員履行其義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才能順利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才能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1)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2)按照章程規定向合作社出資;(3)按照章程規定與合作社進行交易;(4)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5)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27、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怎樣退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28、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資格終止的條件有哪些?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①主動要求退社的;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③死亡的;④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⑤被本社除名。
29、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資格終止后應當如何處理債權債務?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帳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30、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什么情況下應將某個成員除名?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1)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2)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3)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情形。
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帳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31、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如何辦理繼承手續?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社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章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退社辦理。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機構與民主管理
32、農民專業合作社通常設有哪些組織機構?
農民專業合作社通??梢杂幸韵聶C構: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經理等??紤]到每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模不同、經營內容不同,設立的組織機構也并不完全相同?!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一些機構的設置不是強制性規定,而是規定要由章程決定。
33、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有哪些職權?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是權利機關,它由全體成員組成。所有成員都可以通過成員大會投票等表決方式,集體行使權利,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項做出決議。法律規定成員大會職權主要有:(1)修改章程。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需要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2/3以上通過。(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3)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4)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5)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6)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7)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8)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4、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如何召開?
成員大會行使自己權力的形式就是召開會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每個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適當增加召開會議的次數,并寫入章程。這種按照章程規定定期召開的成員大會,稱之為定期會議。定期會議是成員大會行使權利的最主要方式。
35、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什么情況下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成員大會?!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一是30%以上的成員提議。二是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如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發現理事長、理事會或其他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發生時,有義務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三是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36、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什么情況下設立成員代表大會?
成員代表大會是代表機關,由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體成員代表組成?!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超過150人的農民專合作社,可以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的產生辦法、任期、代表比例,成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會議召集等事項,應當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某個合作社成員總數達到這一規模,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該法沒有做出強制性規定,而是應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并由章程加以明確。一般而言,由于一些規模較大的合作社,難以保證召開成員大會時的出席人數達到成員總數2/3以上這一法定要求,在這種條件下,為了保證合作社成員能夠依法行使表決權的權利,降低召開成員大會的成本,提高議事效率,可以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不屬于權力機構,只是代表隊機構,不具有成員大會的權利,只能依據章程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37、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會有哪些職權?
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理事長、理事會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其生產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理事長、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負責。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都要設立理事長,且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但理事會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合作社是否設立理事會及理事的人數,應由合作社章程規定。規模較小、成員人數很少的合作社,可以根據成員意見,只設立理事長負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規模很小的合作社,也必須設理事長一名,因為合作社需要由理事長作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負責其具體經營管理工作。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
38、農民專業合作社監事會有哪些職權?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設執行監事的,不再設監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權由合作社章程具體規定,通常包括:監督、檢查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對理事長或者理事會、經理等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是為加強合作社的內部監督,防止合作社的有關負責人濫用職權。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置一名執行監事,也可由多人組成監事會,還可以不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而由成員大會直接進行監督,以體現民主管理中成員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合作社是否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應根據需要而定,在章程中加以規定,并在章程中規定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任期和議事規則。
39、農民專業合作社如何聘請管理和工作人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服務的需要,確定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選配經理、會計等管理和工作人員。例如,設兼職或專職人員管理賬目;根據開展技術服務、運銷、加工等業務的需要,可聘請有關工作人員。經理是合作社的雇員,是理事會(理事長)的業務輔助執行者,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決定聘任和解聘,在理事會(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理事長)負責。經理負責合作社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在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合作社,對內享有管理合作社事務的權力。合作社也可以不聘任經理,由理事長或者理事兼任經理。是否聘任經理,應當根據合作社的經營規模和業務發展需要而定。
合作社的管理和工作人員可以是成員,也可以不是成員。管理和工作人員不論是否是成員,都不能超越法律及合作社章程賦予的權利。
40、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人員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等,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損害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活動。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條第一、二款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財產;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這些活動不僅要嚴加禁止,而且一但給合作社造成損失,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41、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人員不得兼(擔)任哪些職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弊龀鲞@一決定,是為了保證他們全心全意服務本社成員,并保障本社成員的利益不受損失。同時規定:“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逼渲小坝嘘P公務的人員”包括國家公務員和各級政府為農業服務的相關機構中執行相應公務的人員。
42、農民專業合作社如何實現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制度保障和凝聚力所在,主要體現在成員是合作社的“老板”和主人,凡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大事,都必須由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能強加干預。
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最主要體現在表決權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表決權,是指在本社成員大會上,成員享有的對有關決議事項做出的贊成或反對權利。其中一項重要制度,就是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決策時,實行“一人一票”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了“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則,并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表決權分為基本表決權和附加表決權?!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從表決權和決議方法兩個方面,對成員如何行使自己的決策權,如何充分、有效地保障成員決策權的實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為實現民主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除接受全體成員、監事會或執行監事的監督外,也接受政府部門關于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監督,以防止農民專業合作社被個別人操縱和利用,保證其規范健康運行,切實維護成員的經濟利益和合法權益。
43、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什么賦予成員一人一票的表決權?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每個成員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時,都有一票表示贊成或反對的權利。為什么這樣規定?主要出于兩點考慮。第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每個成員都能公平地發表意見,并使自己的意見得到同樣程度的重視,發揮同樣的作用,這就需要保障每一個成員都擁有一票的表決權。第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要體現公平和效率兼顧的原則,要使每個成員都能公平地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務,還要使每個成員因為加入合作社而不斷改善自身狀況,不僅利益得到保護,而且福利不斷增加。要做到這一點,必須提供一個起點公平的制度環境,那就只能是每個成員都有一票的表決權。所以,“一人一票”的表決權,集中體現著合作社的公平原則和成員收益最大化原則。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原則,與公司的“一股一票”(持股越多表決權越大)形成明顯對照。
44、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什么要設附加表決權?
附加表決權,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在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決權之外,享有的投票權。合作社發展的外部環境極其復雜,特別是面臨公司制企業的競爭和挑爭。在這樣的背景下,合作社要獲得生存、發展和壯大,提升自己的競爭力,就需要正視資本的利益,使擁有更多資本的成員得到更多的激勵。比如,使這些成員的收益能夠更多、更快地增加,以刺激他們更積極、更大規模的投入。這樣不斷循環下去,合作社的實力、效率才會不斷提升,競爭力也會不斷增強。要使擁有較多資本的成員得到更多收益,使效率原則得到體現,又要保障“一人一票”這一根本原則得到遵循,《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結合國際經驗和中國實際,做出了附加表決權的特殊規定,即: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但是一個專業合作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根據這一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自行決定本社附加表決權總票數占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比,但不能超出20%,也可以選擇不設置附加表決權。
45、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決議方法有哪些?
決議方法,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就某一問題作決議時,需要多少票可以使決議獲得通過的規定?!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的2/3以上。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2/3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46、農民專業合作社怎樣實行重大事項公開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除了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實行“一人一票”制度外,還應當實行重大事項公開制度,讓成員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為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和交易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及時了解其生產經營以及其他重要情況,合作社章程應當根據本社的業務特點和成員、債權人分布等情況,對有關情況的公告事項和發布方式做出規定。例如,重大事項除向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外,還可以通過開辟重大事項公開專欄等渠道,讓成員對重大事項進行經常性監督。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就是通過在工商部門登記獲得法人資格。登記,也可以通俗地理解為“上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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